视点公司关于极少数 VOD 厂商不实宣传的声明

 

    近日,极少数VOD厂商企图利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部分VOD公司的行动,以所谓“推理”等揣测之词无端针对视点公司进行诽谤和攻击,视点公司保持了极大的克制和忍耐,但为了以正视听,视点公司认为有必要做出如下声明:

    1.所谓视点公司“假借政府之手打击竞争对手”之说十分可笑,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执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此次查处行动完全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视点公司作为一个VOD公司严重关注此次行动。视点公司没有所谓“借政府之手打击竞争对手”的能力,但此次被查处的VOD公司中的极少数,明明是侵权者,却打着“受害者”的旗号,对视点公司进行毫无根据的无端指责,让人不免怀疑其有将水搅浑、扰乱视听、逃避法律责任同时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2.早在此次不实宣传之前的2003年,视点公司就受到过国家版权局的查处,当年与视点竞争的企业就有此次被查的视翰与雷石,2003年视点被查处时,视翰与雷石并没有被依法查处。按这两家公司所谓“阴谋论”的观点,难道当年视点公司被查处是他们“假借政府之手打击竞争对手”之举吗?

    3.全国有名有姓的VOD品牌超过60个,再加上各种OEM版本,全国VOD品牌上百个,而据报道,此次遭到查处的公司为12家,只占整个VOD行业的约10%-15%,不知为何就成了“这次被查处的VOD厂商有12家,独独没有视点”?难道除了视点以外的其余VOD品牌都被视作无物了吗?

    4.在国内VOD行业中,视点公司是第一个被国家版权局处罚的公司。但正是这次处罚,使视点公司认识到中国卡拉OK及VOD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必须认真面对版权这个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整个行业应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和谐共赢的版权付费使用机制。为此,视点公司多年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据可查,并得到了有关部门、协会及权利人的高度赞扬(具体情况见声明附件一)。但在视点公司积极配合和支持建立共赢的版权付费使用机制的过程中,却不断受到此次被查的某些公司的诋毁与阻挠,有的称视点公司不务正业、不日将退出VOD行业,有的更诬称视点公司是集体管理协会、权利人和唱片公司的收费帮凶,妄图在卡拉OK行业中诋毁视点公司的商誉,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公司在卡拉OK行业中散布的不实之辞,在一定程度上阻挠了建立共赢的版权付费使用机制的进程。

    5.VOD行业的混乱和不和谐是人所共知的,制造这些混乱与不和谐的人肯定有,但不是视点公司。就是这次散布不实消息的个别VOD厂商,在以前的市场竞争中也同样采用过卑鄙的手段,对视点等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9416号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4433号中可以看到,这个厂商被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3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个别VOD厂商针对竞争对手,采用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以达到其商业目的的做法由来已久!希望VOD同业们能擦亮眼睛,看清谁才是行业内真正的“害群之马”,否则以后受损害的不止是视点公司。

    6.所谓短信事件就更加不值一提,首先,视点公司在云南没有办事处或分公司,只有代理商,法律关系都没搞清楚或故意不想搞清楚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指责视点如何如何,不觉得有些太操之过急和蹊跷了吗?且不说是否有人栽赃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外,仅就一条短信而言,比起“视点很快就要退出VOD行业了”、“视点老总携款逃出国了”之类的言论,又有什么区别吗?

    7.视点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同业个别竞争对手说了算。看看国内众多著名连锁KTV采用的是哪个品牌的产品就不言自明了!视点公司作为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公司,有着自己的处事原则和坚持,对某些竞争对手靠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市场份额的行为,视点公司以为是一种破坏行业和谐的行为且嗤之以鼻。

    8.最后,本公司特此声明,对某些人通过散布不实之辞伤害视点公司声誉的行为,视点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北京视点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8日

 

附件一:视点在版权问题上做过的工作

    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国家版权管理部门逐步加大了对各类侵权事件的查处力度,早在2003年,北京视点公司因涉嫌未经授权向卡拉OK经营单位提供歌曲,在国内VOD行业中,第一个遭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但正是这次处罚,使视点公司认识到中国卡拉OK及VOD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必须认真面对版权这个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视点公司就开始主动与IFPI(国际唱片协会)北京代表处进行联络,尝试通过正当渠道解决歌曲版权问题,并多次参加了IFPI组织的有关卡拉OK歌曲版权问题的研讨会。

    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使卡拉OK歌曲版权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方向。条例正式实施后,视点公司即开始联络其在全国各地的客户,宣传国家有关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介绍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并邀请视点公司的代表性的客户,在北京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和座谈会。

    特别是2006年1月,在北京九华山庄,视点公司组织了国内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具有代表性的近60家卡拉OK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邀请了国家版权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等单位的领导,以及部分权力人代表,共同就卡拉OK版权问题进行了具有建设性的对话和座谈,与会各方一致支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框架下,共同推动版权付费使用制度的建立,并达成了“和谐共赢,共同发展”的共识。

    九华山庄会议之后,视点公司不遗余力地开展了落实会议精神的工作,截至到2007年下半年,在各地累计组织卡拉OK经营单位座谈会数十次,并多次邀请其中有代表性的单位在北京与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讨论有关版权付费的具体细节。这些工作为宣传国家有关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介绍集体管理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推动版权付费使用机制的建立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从国家版权局、协会各级领导、权力人代表及卡拉OK经营单位的高度赞扬。

    随着集体管理协会的正式成立,版权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卡拉OK经营单位面前。而早在协会正式成立之前,视点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客户中,已有数百家通过视点公司的宣传和努力,与之前代集体管理协会行使权力的中国音像协会签署了版权付费使用协议,且已经缴纳了总额达数百万元的版权费或版权保证金。

    此外,视点公司还积极配合和支持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在全国所有VOD公司中,视点公司是第一个完成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接入的公司 ,同时,也是第一个完成在卡拉OK经营场所(长沙金色年华KTV)中落实安装该管理服务系统的公司。

 

附件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9416号

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点公司)诉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点公司委托代理人靳索里,被告视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点公司诉称:2005年9月左右,原告在被告网站的KTV论坛上(网址为 :www.ktv-shine.com)发现有两篇诋毁原告商誉的文章《京城KTV厂家演义》和《神州KTV厂家演义》。在此文章中,被告通过三种手段恶意诋毁原告:1、采用侮辱性文字:被告将原告名字“视点”以谐音方式写成“屎点”,两篇文章中共计70处;2、捏造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誉;3、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致歉文章持续一个月,消除影响;2、请求判令被告在北京青年报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


    被告视翰公司辩称:原告称在被告网站的KTV论坛上发现有不同程度抵毁原告商誉的文章,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1、没有证据证实出现在答辩人公司网站KTV论坛上的《京城KTV厂家演义》和《神州KTV厂家演义》的作者是答辩人公司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即对方无证据证明是我方的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起诉前从未向我方发出删除提示;3、我方早在2005年12月30日对文章自行进行了删除;4、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所谓的巨大经济损失,且此种损失系答辩人造成;5、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所谓的商誉贬损系答辩人造成;6、答辩人网站上论坛文章,均为自由登载;法律没有规定,网站管理者对公共网络用户在其网站所发表的任何文章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原告认为“屎点”具有特定指向,即表明是指原告企业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
视点公司和视翰公司均是两家经营KTV设备的公司。


    据(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记载,2005年12月28日在视翰公司的网站上(网址为:www.ktv-shine.com)出现《京城KTV厂家演义》、《神州KTV厂家演义》两篇文章,两篇文章均无署名;在这两篇文章当中,有多处对比“屎点”公司与视翰公司的内容,例如:(1)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十五回“通州有一家叫欢乐时光,早先与屎点合作……而将屎点的退货,……找到了视翰,视翰在三天内保证了其正常开业”;(2)在《神州KTV厂家演义》第三回“像九久红两个店,168间房,都给了视翰,有一个30个点的场子,屎点都30块钱一个点了,还是被视翰做了”;(3)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四回“玩命的黑用户呗”、“屎点的市场几乎大溃退”、“连好乐迪以前一直用屎点的系统,是屎点吹大牛的地方,竟然反水了,在浦东的新店75间房和视翰签合同了”。


    依据(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第15页第6行,上海浦东最大的是量贩式KTV—金碧辉煌也使用了屎点的产品,另依该公证书第61页倒数第8行,浦东有个金碧辉煌最早就使用了屎点的VOD点歌系统。
1999年11月16日,视点公司与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购买视点公司JOYOK全电脑点歌系统。2005年12月13日,视点公司与上海好乐迪浦东二店签定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安装合同,由视点公司为上海浦东二店提供MOJO综合娱乐服务系统。
视点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视点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购销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通过审查视翰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两篇文章的内容和视点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此文中的“屎点公司”即为本案的原告视点公司,此文有损视点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虽然此文并无署名作者且视翰公司辩称对此予以否认,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如IP地址)证明此文的创作与发表系案外人的行为,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视翰公司发布上述两篇文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视翰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视点公司要求赔偿五十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视翰公司的侵权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视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其网站(网址为:www.ktv-shine.com)上涉案文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三十万元及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高凤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

附件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4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向波,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视翰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2941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
    视点公司和视翰公司均是两家经营KTV设备的公司。
据(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记载,2005年12月28日在视翰公司的网站上(网址为:www.ktv-shine.com)出现《京城KTV厂家演义》、《神州KTV厂家演义》两篇文章,两篇文章均无署名;在这两篇文章当中,有多处对比“屎点”公司与视翰公司的内容,例如:(1)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十五回“通州有一家叫欢乐时光,早先与屎点合作……而将屎点的退货,……找到了视翰,视翰在三天内保证了其正常开业”;(2)在《神州KTV厂家演义》第三回“像九久红两个店,168间房,都给了视翰,有一个30个点的场子,屎点都30块钱一个点了,还是被视翰做了”;(3)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四回“玩命的黑用户呗”、“屎点的市场几乎大溃退”、“连好乐迪以前一直用屎点的系统,是屎点吹大牛的地方,竟然反水了,在浦东的新店75间房和视翰签合同了”。


    依据(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第15页第6行,上海浦东最大的是量贩式KTV—金碧辉煌也使用了屎点的产品,另依该公证书第61页倒数第8行,浦东有个金碧辉煌最早就使用了屎点的VOD点歌系统。
1999年11月16日,视点公司与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购买视点公司JOYOK全电脑点歌系统。2005年12月13日,视点公司与上海好乐迪浦东二店签定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安装合同,由视点公司为上海浦东二店提供MOJO综合娱乐服务系统。
视点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通过审查视翰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两篇文章的内容和视点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此文中的“屎点公司”即为本案的视点公司,此文有损视点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虽然此文并无署名作者且视翰公司辩称对此予以否认,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如IP地址)证明此文的创作与发表系案外人的行为,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因此,视翰公司发布上述两篇文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视翰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视点公司要求赔偿五十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将依据视翰公司的侵权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视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其网站(网址为:www.ktv-shine.com)上涉案文章;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三十万元及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视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断案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其具体理由是:1、视点公司未承担其应负的举证责任。视点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明视翰公司为经公证的两篇文章作者的证据;视点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行文表述为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而合同签章却为上海金碧食品有限公司,其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不产生极大的质疑;视点公司提交的自2004年10月15日至2006年5月26日的合同项目目录,用以证明其业务和收入遭受不良影响的状况,但未提交任何一份合同书,无法证明其目录所列项目与本案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视点公司缺乏证据的诉求,以推定的方法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一一予以支持,视翰公司无法接受这种做法。
被上诉人视点公司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视点公司和视翰公司均是两家经营KTV设备的公司。
1999年11月16日,视点公司与上海金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上海金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视点公司全套点歌系统,视点公司负责将该系统安装在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并负责调试及售后服务工作,全套设备总价值为163.8万元(含安装调试费、运费及税金),其中客户端点端8700元/点,中央播控系统31.58万元,客户需求实时响应及结帐系统2.5万元。


    2005年12月13日,视点公司与上海锦迪娱乐有限公司签订《JoyOK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安装合同》,约定视点公司为上海锦迪娱乐有限公司提供MOJO综合娱乐服务系统,视点公司负责将该系统安装在上海好乐迪上海浦东二店,并负责调试及售后服务工作。


    2005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出具(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对视点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在地址栏键入“http://www.ktv-shine.com/”,进入“视翰科技”阳光KTV网站,下载《京城KTV厂家演义》、《神州KTV厂家演义》两篇文章的过程予以公证。该两篇文章均无署名;在这两篇文章当中,有多处对比“屎点”公司与视翰公司的内容,例如:(1)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十五回“通州有一家叫欢乐时光,早先与屎点合作……而将屎点的退货,……找到了视翰,视翰在三天内保证了其正常开业”;(2)在《神州KTV厂家演义》第三回“像九久红两个店,168间房,都给了视翰,有一个30个点的场子,屎点都30块钱一个点了,还是被视翰做了”;(3)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四回“玩命的黑用户呗”、“屎点的市场几乎大溃退”、“连好乐迪以前一直用屎点的系统,是屎点吹大牛的地方,竟然反水了,在浦东的新店75间房和视翰签合同了”。该公证书第15页第6行载明“上海浦东最大的是量贩式KTV—金碧辉煌也使用了屎点的产品”;第34页第8行载明“由此,可看出视翰的胸襟”;第37页倒数第4行载明“视翰却是只天上的大鸟,它才是真正的凌云者。正因为它的视野宽广,可上仰太空,下俯大地”;第61页倒数第8行载明“浦东有个金碧辉煌最早就使用了屎点的VOD点歌系统”;上述两篇文章的部分页面载明了视翰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视点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在二审诉讼中,视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两份案外人的《关于用阳光软件更换视点软件的理由申明》,时间均为2007年2月10日,内容基本相同,均称视点公司的点歌软件存在问题才更换视翰公司软件的;2、数份合同书,时间为2005年6月、2005年12月和2006年6月18日;3、(2007)京海民证字第052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视翰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跃东于2007年2月6日浏览视点公司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用以证明视点公司的业绩并未受损;4、(2007)京海民证字第052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视翰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跃东于2007年2月7日在“好乐迪量贩式KTV”点歌系统及点歌页面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其内容与本案无关联。视点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证据1仅为案外人的证明,其内容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产生于本案诉讼之前,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4公证书的相关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购销合同、相关票据、视翰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案中,视点公司和视翰公司均为经营KTV设备的专业公司。从(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可知,视翰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了《京城KTV厂家演义》、《神州KTV厂家演义》两篇文章,虽然上述文章没有具体作者的署名,但从贬低他人宣传视翰公司的文章内容可知视翰公司是该文章的唯一受益方。况且,即使上述文章非视翰公司创作,但视翰公司作为网站的版权所有及经营者,理应对其刊载的文章内容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上述两篇文章,以“屎点公司”影射视点公司,并毫无根据地声称视点公司“市场几乎大溃退”,严重损害了视点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视翰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上述文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原审判决根据视翰公司的侵权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视点公司提供其与案外人的两份合同,用以证明涉案文章所称的“屎点”即为视点公司。虽然上述合同的公章与系统安装地址不一致,但视翰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同所述娱乐场所从未使用过视点公司的点歌系统,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同所述娱乐场所所使用的视点公司点歌系统非合同所述的案外人购置,故视翰公司质疑上述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未采纳视点公司提交的自2004年10月15日至2006年5月26日的合同项目目录,视点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目录与本案无关,视翰公司质疑该目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视翰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断案依据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